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
2020-07-30 07:40:40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

文件编号:劳办险字[1989]第3号

发布时间:1989-07-08

实施时间:1989-07-0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
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1989年7月8日劳办险字〔1989〕第3号)

你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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