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
2020-07-29 07:39:22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
文件编号:[88]国税外字第337号
发布时间:1988-12-12
实施时间:1988-10-01
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一些外国广告公司派住我国的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介绍服务,收取服务费,对这部分常驻代表机构应否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经调查了解,我局意见:
从事本条所述的业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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