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可否..
2020-07-28 07:31:34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可否..

文件编号:裁字[1988]第01号

发布时间:1988-03-03

实施时间:1988-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裁字〔1988〕第0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来信提出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问题,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如果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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