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020-07-28 07:24:05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1-14

实施时间:1988-0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