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07-28 07:20:26
文件名称: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文厅字(87)第1538号
发布时间:1987-12-29
实施时间:1987-12-29
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根据
文化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
1、应用于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是有很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2、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一定要有充分的论据,并经实际应用证明是有显著效果的。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很大成绩的。
4、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很大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5、在制定科技标准及情报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
1、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一等科技进步奖;
2、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二等科技进步奖;
3、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4、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
1、凡申报的项目,均由文化部主管业务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先行评审,凡评上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2、文化系统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其他研究单位不得单独上报;
3、文化系统和其他系统共同研制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不属于文化系统,则按第一研究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门不予受理;
4、受文化部门委托的或由文化部门组织鉴定的非文化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委托单位及负责鉴定单位评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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