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2020-07-28 07:15:55
文件名称: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12-01
实施时间:1988-03-01
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为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个参观、游览点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
(二)负责向旅行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行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
(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产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一)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
(二)组织导游业务培训;
(三)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处理旅行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
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证件。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累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检查的,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三)有上述两项行为,情节恶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其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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