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20-07-28 07:14:47
文件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发布时间:1987-11-24
实施时间:1987-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员会会议。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四章质询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章发言和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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