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失效]
2020-07-27 07:28:08
文件名称: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经农[1987]396号
发布时间:1987-06-30
实施时间:1987-06-30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的质量管理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己明令淘汰的产品有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末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1.必须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传统工艺品,地方名、特食品,要有技术条款。
要制订规划,限期消灭无标准生产。
2.要设专人负责标准、计量工作,制订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计量器具,并由标准、计量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计量器具精确有效。骨干企业必须达到三级计量水平(或计量单项验收合格)。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并严格执行各项工艺规程,遵守技术规范,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2.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控制点,保证不合格的工件不流入下道工序。
3.设置由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制订并严格执行检验制度。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专职人员)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和专职检验员的调动。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打击报复检验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4.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但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显著标出“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得以“处理品”名义流入市场。
5.出厂的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应注明失效时间。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建立用户服务制度,开展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部门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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