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
2020-07-26 07:16:17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
文件编号:国务院批准国函[1986]42号
发布时间:1986-03-25
实施时间:1986-04-01
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总则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前款的生产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各该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用房。
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应当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
第二章对进出特区的货物的管理
一、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二、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均按规定税率照章征税。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物品以外的其它货物,每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审定进口额度,在进口额度以内的货物,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对超出额度部分的货物照章征税。
特区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转销内地。
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运往内地时,海关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
第三章对进出特区的运输工具的管理
登记内容包括:车、船数量,车、船牌照号码、名称及驾驶员(或船员)名单等。
第四章对进出特区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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