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020-07-25 07:32:44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发布时间:1985-11-22
实施时间:1986-0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境
第三章居留
第四章旅行
第五章出境
第六章管理机关
第七章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二章入境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三章居留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四章旅行
第五章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管理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第七章处罚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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