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
2020-07-25 07:23:08
文件名称: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
文件编号:国气办字[1985]第024号
发布时间:1985-08-05
实施时间:1985-08-05
〔1985〕第024号))
1.国家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应立档保存的永久性科技档案,在本单位档案室保管10到15年向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立档保存的永久性科技档案,保管10年左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汇交。
2.由国家气象局统一组织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重大专项气象科技活动所产生的科技文件资料,应由主管单位按立档要求随时立好案卷,在工作完成后,向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归档汇交;由省气象局统一组织的全省性或地区性较重大的专题气象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技档案,应随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归档汇交。
3.获各级奖励和列为各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随时由各级科研主管部门向同级气象档案馆汇交,本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制本。
4.各种气象记录报表,仍按观测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和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报送。
5.撤销台站的档案资料,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移交。台站合并,其档案资料移交给合并后的台站,或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
1.汇交的档案要按规定进行整理,保持全宗的完整性。重大科技项目的档案资料,从工作中开始就应注意积累,防止散失。
2.立档单位编制的全宗介绍、案卷内容摘要、检索方法、参考资料目录应随同档案一起汇交。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汇交目录(一式二份)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4.直接归档汇交的档案,由主管单位按立档要求,整理成案卷,编写案卷内容摘要,并编造案卷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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