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24 07:34:21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07-20
实施时间:1985-01-01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日国家商检局、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检验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
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以下简称出口食品厂、库)和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和检验。
二、制定、公布《
三、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
二、对管辖范围内出口食品厂、库和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和检验。
三、审查和办理管辖范围内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
第三章注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监督出口食品厂、库执行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参与出口食品厂、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查阅和索取出口食品厂、库的有关资料。加工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三、对出口食品厂检验机构的工作和出口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存、搬运操作、经营过程的卫生进行监督指导。
二、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
三、设立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检验机构,并有一整套检验管理制度。
第五章检验放行
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六章罚则
一、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委托未经注册的厂、库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二、未经注册的厂、库冒充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三、用不符合食品卫生的原料、辅料加工食品或者将不合格食品混入或者冒充合格食品报验出口。
四、经商检机构检验后,擅自更换食品出口。
五、涂改商检机构签章的证件或者改变商检标志。
六、未经检验的食品,擅自发运出口。
七、已经商检机构签章证件的食品,在出口发运前,发现被污染或腐败变质而隐瞒不报。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
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必须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
第七章附则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过去发布的有关出口食品卫生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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