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2020-07-24 07:11:51
文件名称: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经交[1983]594号
发布时间:1983-07-21
实施时间:1983-07-21
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文件)的精神,为改进公路运输管理,以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凡参加营业运输的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和个人,都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经交通部门签注意见,车辆、驾驶员要经过交通或公安部门检验、考试领取牌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
凡申请从事营业运输的城乡个体和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和货运险,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国营和集体运输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为了保证旅客安全,推拉机不准经营客运。
承运其他物资。农村社队、联户和个人经营的机动车辆、拖拉机,主要承担当地
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也可以进行长途运输。
为了减少车辆空驶,节约能源和运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各运输企业互相为回空车辆提供货源,合理配载。也可以组织其他部门的车辆,利用回空捎运货物。
各运输企业都要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货主可以择优托运。
各运输企业都应按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公路运输统计报表。
运输管理费按运输营业额征收,最多不得超过1%,专款专用,年终结余按规定上缴财政。
除公安、交通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营业执照。
过去有关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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