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药市场的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2020-07-23 07:31:57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药市场的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2-06-18
实施时间:1982-06-18
关于切实加强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医药、物价、商业部门密切合作,在公安、海关、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税务、银行等部门配合下,共同做好中药市场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哄抬药价、抢购倒卖、走私贩运药材的活动,坚决取缔药贩、医药黑市和制售假药。对查获的款物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国家干部、职工、现役军人参与药材投机倒把、走私贩运活动,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从严处理。在打击投机倒把和缉私中,凡查获没收的中药,必须如数交当地县以上药材(医药)公司,按国家牌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擅自变价购买、私分或高价卖给其它部门,违者应检查处理。
交通、邮电部门承办外运、邮寄二类和贵重药材,必须凭当地药材公司签发的证明方可办理。银行在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活动中,对违反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的,应即扣留或冻结货款,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省管大宗常用并有调出任务的三类药材和贵重药材收购价格,也要严格管理,要做到统一定价、统一购销、统一管理。在调整收购价格时,应与毗邻地区衔接一致。
其它三类中药材的管理权限应当放宽,价格适当灵活掌握。对地产地销或销量很小的品种,可由地、县药材公司分别管理,便于灵活掌握。挂牌收购一般不搞议价。县级以下任何单位无权制订和调整价格。
对部分批量小、产值低的传统小成药,由于价格低,产销无利,有的已多年脱销,有的经常缺货。为了满足医疗用药需要,根据生产和经营有合理利润的原则,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厂、销价格,但应从严掌握。对其它中成药的厂、销价格,目前均不作调整。
其它行业贸易货栈,不得经营中药材和中成药。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街道及医疗单位,一律不准办药材贸易货栈。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做法要进行检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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