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失效]
2020-07-23 07:15:08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80-08-26
实施时间:1982-01-01
第十年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五号公布)
第一章律师的任务和权利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委托人自已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效力。
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
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
律师对于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二章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
(二)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
(三)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四)其他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
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
第三章律师的工作机构
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法律顾问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领导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律师职务。
法律顾问处给律师分配任务,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章程由律师协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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