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2020-07-22 07:47:48
文件名称: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79-08-08
实施时间:1979-08-08
实行合同制度,以合同形式将企业之间产、供、运、销的联系协作和相互承担的经济责任规定下来,并严肃地予以执行,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维护国家计划,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应当积极地加以推行。为了加强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合同,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管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通知如下:
工业、农业、物资、交通送输、商业(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以下同)等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农、商、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业、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的机关管理。
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产品和数量和计量单位,工业品的技术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方法和地点,运输方式,交(提)货日期,产品的价格,结算方式,结算银行、单位帐号,经济责任等。
凡属鉴证的合同,鉴证机关应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政策或规定要求的合同应予改正。
鉴证机关应是供方所在地的有关合同管理机关。
五、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具修订或撤销合同的协议书。其中,凡属国家计划管理的重要产品应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鉴证的合同一律报送鉴证机关备案。协议书未签署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词拒绝执行。因修改或撤销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提出修改或撤销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
各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规定调解仲裁程序。
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仲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双方暂停执行合同。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仲裁机关查实证明,免予承担经济责任。由主管部门另行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经济损失。
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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