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2020-07-22 07:27:18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62-12-24

实施时间:1962-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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