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2020-07-22 07:20:28
文件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9-01-08
实施时间:1959-01-08
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委员会第七次委员会议通过)
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
前项协议是指在争议所由发生的契约内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形式(例如特别协议、往来函件、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规定的仲裁协议。
1.申诉人和被诉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诉人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就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的姓名,或者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的声明。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期限另有约定,依照约定的期限。
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被诉人的请求,对于十五日的期限也可以予以变更。
如果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在前项规定期限内对首席仲裁员的推选不能达成协议,就由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也可以在征取双方同意后就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在前项规定期限内不选定仲裁员,就由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
如果双方仲裁员在前项规定期限内,对首席仲裁员的推选不能达成协议,就由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任首席仲裁员。
前项代理人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担任。
独任仲裁员单独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仲裁可以令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开庭记录上签名。
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反诉同样适用。
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的仲裁庭可以由仲裁员一人担任证据审核工作。
前项专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中指定。
裁决书应当在宣读结论后十五日内作成,并且说明理由,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签名。
前项手续费是败诉方当事人全部负担,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负担,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根据第三十七条而撤销的案件,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酌量征收手续费。
在仲裁庭开庭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不懂中国语文,仲裁庭可以指定翻译人员或者令当事人提供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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