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
2020-07-21 07:19:46

文件名称:全总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6-09-12

实施时间:1956-09-12

全总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在
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56年9月12日)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职工群众来信询问: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共同研究解答如下,希即掌握执行。
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第十二条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在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中职工,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职工参加运动会或比赛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宜做为本企业生产伤亡事故论,可不列入本企业的生产伤亡事故报表之内。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