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020-02-05 16:46:27
文件名称:辽宁:抗击疫情期间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2月2日,辽宁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全面做好抗击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落实基金预算安排,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级经办机构要密切跟踪所辖县(市、区)发放情况,统筹分配省以上补助资金,特别要向重点困难县(市、区)倾斜。
允许延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抗击疫情期间,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及时申报中止缴费,延后提交有关材料。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抗击疫情期间,通过数据比对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确认。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
通知提出,推行网上办理服务和社交网络服务。已实现网上办理业务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参保单位和人员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智慧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办理业务。未实现网上办理的地区,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容缺、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
允许延期办理业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事后予以及时受理。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放宽时限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允许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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