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139号)
2018-09-28 08:18:17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139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

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8〕139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2017年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7〕989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5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向“国新国同基金I期”(以下简称“基金”)出资。

二、本期债券期限5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完毕,发行人可在该期限内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要确保企业发行债券时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要求,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与基金出资人实缴投资额同比例出资到位,在实缴投资额超过基金总规模70%后,可放宽上述要求。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不低于两次对基金运作情况等进行信息披露。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对债券偿还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或通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