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的通知
2018-09-27 08:31:14

文件名称: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工信厅消费函〔2018〕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辐射全国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11〕850号)相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16〕33号)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相关规定,满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相关要求,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二)具备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委托检测、应急检测等相关服务的工作基础。

(三)定位明确,能够充分发挥服务、指导、示范及带动作用。

二、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推荐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省级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推荐。

(三)评审、公示和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核查。通过评审的名单,将在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第五批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0月12日前将申报单位《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及光盘一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可推荐1家申报单位。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申报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推荐,占用所在地名额。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639/68205677

传真:010-66017178

附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推荐表(定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