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 拟明确禁止混合投放收运
2018-09-26 08:15:07

文件名称: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 拟明确禁止混合投放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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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以来,上海生活垃圾年均增长量超过3%,目前的生活垃圾年处置量接近750万吨。应对垃圾围城已刻不容缓。昨天下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记者了解到,本市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拟从源头上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并将明确垃圾分类的四分法标准,拟禁止干湿垃圾混合投放。

拟将四分法分类标准固化

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日益增长的垃圾产生量和收运、处置压力、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条例(草案)》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

考虑到源头减量涉及众多行业的生产、流通领域,有着全国一盘棋的特点,往往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市绿化市容局局长邓建平说,《条例(草案)》重点针对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这一方向,形成了若干具体规范。

邓建平表示,对于快递包装物减量问题,考虑到本市快递物品入境量约为出境量的1.5倍,在外省市尚未推行快递包装物强制减量的情况下,本市如果单方面实行,无法起到本地源头减量的作用。因此,《条例(草案)》主要通过制定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快递企业使用电子面单和中转箱等措施,减少快递包装物的消耗。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直接影响到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历经多次变化,比如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到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以及目前实行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2017年的国务院《实施方案》明确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居民干、湿垃圾的分类类别,本市现行的四分法与国家要求是一致的。邓建平说,考虑到目前的分类标准已实施数年、约定俗成,市民认知度和配合度逐渐提高,此种情况下不宜轻易作出调整。

最终,《条例(草案)》将四分法予以延续和固化,并针对具体分类列举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垃圾种类,在实践中还重点针对居民家庭提出一严禁(有害垃圾)、一鼓励(可回收物)、两分类(湿垃圾、干垃圾)的宣传口号,以利于市民直观认知和理解;同时,也明确了通过制定、调整具体分类目录,为分类实践提供细化指引,也为今后分类标准的进一步完善预留空间。

明确四类生活垃圾收运方式

市统计局2017年、2018年的调查数据对比显示,能够按照《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做到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约占24.5%,比2017年提升了1.2个百分点;能够做到干湿分开处理的约占19.2%,比2017年提升了4.1个百分点。据市统计局2018年调查显示,有83.2%的受访市民对定时投放制度表示支持。

可以说,规范分类投放的工作虽已具备一定民意基础,但任务依然艰巨,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邓建平说。

对此,《条例(草案)》作了专门规定:一方面,延续《办法》的分类投放要求,明确四类生活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并对部分投放行为作细化指引,如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服务点;另一方面,对于实践中易发生的、严重影响分类质量的部分混合投放行为,包括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以及干垃圾与湿垃圾的混合投放,专门予以明确禁止,并设定了对应的罚则。同时,《条例(草案)》延续了《办法》已经确立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分类收运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与末端分类处置的重要环节。试点工作中,由于分类收运能力尚存在缺口,以及部分小区、单位在收集容器到垃圾箱房之间的驳运过程中,存在着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再次混同的行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装混运现象,使得分类投放失去应有的作用,影响到居民的分类积极性和后续的分类处置。

《条例(草案)》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分类收运进行规范:一是分别明确了四类生活垃圾的具体收运方式;二是落实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要求责任人配置分类驳运机具,进行分类驳运,确保交付给收运单位的生活垃圾符合分类要求;三是收运单位配备分类收运专用车辆、船舶进行收运和中转,严禁将四类生活垃圾混同,或者与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混同。实践中,还将通过车辆、船舶显示收运类别标识等方式,接受公众监督。针对违反分类收运规定的行为,《条例(草案)》同步设定了罚则,除了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收运单位的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