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乡镇纪委建设
2018-09-24 08:09:24

文件名称:江西省规范乡镇纪委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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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9月18日,全省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座谈会在龙南县召开。会议要求各地按照“有队伍、有制度、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作为”的要求,加强和推进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打通监督全覆盖“最后一公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

党的十八大之后,为适应纪委“三转”要求,加强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其履职能力,省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推进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按照“六有”要求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其中,按照“有队伍”的要求,乡镇纪委应当配备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工作人员;乡镇监察办公室由县(市、区)监委派出,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办公室主任;纪委书记不得分管与纪检监察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分工情况须报县(市、区)纪委备案;村级党组织设立纪检委员。按照“有制度”的要求,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和处置流程、“六严守、六禁止”纪律要求应上墙,自觉接受监督。按照“有场所”的要求,乡镇应有相对集中的纪检监察办公室和约谈室,办公室应具备信访接待、资料保存功能,约谈室应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等。

《意见》提出,要按照“省指导、市统筹、县主抓、乡落实”的工作机制,推进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18年12月前,全省各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六有”标准中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等硬件保障必须完成,并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乡镇延伸有关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乡村纪检监察组织体系,加强专职工作人员选配、培养、管理等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2019年12月前,持续深化“三转”,全面实现乡镇纪检监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六有”目标,构建新型基层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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