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运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9-18 07:16:59

文件名称:转发《交运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交〔2018〕17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局)、公安局、住建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质监局、旅游局:

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指导意见》以五大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为根本,以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为原则,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绿色交通系统中的定位,充分考虑了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提出了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的核心要求,对指导地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构建完善的绿色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抓住国家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历史机遇,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

二、切实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

(一)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指导意见》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各市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区域慢行交通系统和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建设完善非机动车通行网络、停放点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监管平台,动态监测并指导区域车辆有序投放,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和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执法管理,并对企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实施意见。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既要适应互联网+便捷交通的发展形势,勇于鼓励创新,也要考虑各地行业发展现状,强化法治思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要回应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的普遍需求,也要依法治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乱象,防控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统筹各方诉求。对各市出台的实施方案等重大决策,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合法性、风险性及可行性评估,确保稳妥推进。

(三)积极开展试点。各市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积极探索实施符合本地实际的各项管理试点。确定杭州、湖州分别为大城市和中等规模城市省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试点市。杭州市重点要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建设、线下服务能力保障、重点区域停放管理等方面加快试点;湖州市重点要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子围栏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等方面加快试点。其余各市要结合城市规模,积极开展各项管理探索,努力推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管理经验。

三、落实各项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周密谋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经常性开展工作督导督查,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

中心支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

浙江省旅游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