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32号(资源环境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9-11 15:41:16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32号(资源环境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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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对现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要求、程序进行了研究,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

1985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制度,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通过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促进了汽车产品持续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强制性标准,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型、创新驱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也存在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较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企业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适应新技术发展不充分等问题。为此,希望制定《办法》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办法》中,关于落实放管服主要举措包括:(一)大幅减少企业准入的类型。将原来过于细分的生产企业分类(共19类,其中专用车8类、商用车4类、乘用车2类、摩托车4类、低速汽车1类),根据生产方式和基本生产条件,精简调整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6个类别,使得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许可之后,在该类别之内依据市场情况生产新产品的时候,不用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许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经营。(二)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的类型。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据估算,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一以上。(三)优化准入许可管理流程。一是优化许可变更的流程,将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优化检测流程,有序开放检测市场,明确对于获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具备开展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所需检验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同时,在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三是优化改装车准入许可流程,要求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产品准入许可由整车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质量由整车生产企业负完全责任。四是推行企业集团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其他成员无需取得该车辆产品的准入许可,只要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在获得委托的情形下即可生产。五是对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导致相关准入事项不能满足或不适用现行标准法规、技术规范的,可经评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四)减少审批时间和要提交的材料。一是不再要求企业先提交检验方案,由中机中心进行审查,并由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再将检测报告送我部(时间约半年),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进行检验,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将产品资料和相关检验报告一次性报送我部,大大减少了审批时间。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减轻企业负担。(五)精简了许可管理文件。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纳入本《办法》,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此外,关于货车油耗多头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审议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有关事项时,明确要求加快统一汽车产品公告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油达标车型公告的检验检测标准,实行统一的认证许可管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30510-2018国家标准已于2018年2月6日发布,我部认为下一阶段工作应以统一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为宜,不应再强推实施部门标准,避免因检测标准不一致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继续推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的后续工作,尽早颁布实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投资和产品准入管理,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汽车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