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8-08-28 17:20:14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省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水体函[2018]8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城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为落实《通知》中关于建立国家与地方人民政府上下结合的工作机制的要求,现将省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黑臭水体整治的重要意义

整治黑臭水体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目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部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突出、黑臭水体治理治标不治本、整治成效不稳定等问题,治理形势十分严峻。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行动),以黑臭水体整治为抓手,推动各地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镇水污染防治水平。

二、认真组织,合理安排

1.组织方式。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借鉴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经验,参照国家专项督查模式,对本省、自治区行政区内未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国家专项督查的地级城市进行重点排查,各直辖市及已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国家专项督查的地级市根据国家专项督查情况视情组织。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查工作进行细化完善,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城市开展交叉排查。

2.自查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组织被排查城市根据《通知》附件3要求,在2017年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18年度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自查报告,作为省级专项行动的重要参考。

3.接受举报。专项行动期间,省级专项行动工作组要在被排查城市主要媒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对专项行动期间公众举报的所有与建成区黑臭水体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三、严格要求,确保效果

各省(区、市)要严格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要求》等开展专项行动。其中,组织形式、排查内容及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判定可参照《通知》执行,重点对相关城市上报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进行排查,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举报的疑似黑臭水体进行核实。

排查重点内容包括:黑臭水体整治相关制度建立情况、黑臭水体整治实质性措施落实情况、黑臭水体整治成效、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群众举报疑似黑臭水体核实情况等内容。排查工作要求见附件1。

排查形成的问题清单,应交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方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各省(区、市)排查结果将作为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和2019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要参考。原则上请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将排查结果报送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若有特殊情况可来函说明,并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送两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郝远远、王谦

电话:(010)66556267、66556270

传真:(010)66556269

邮箱:ssyysc@mep.gov.cn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赵晔、牛璋彬

电话:(010)58933160

传真:(010)58933542

邮箱:hmcs@mohurd.gov.cn

附件:1.省级专项行动排查工作要求

2.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排查报告编制提纲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抄送: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