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
2018-08-28 12:28:49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8〕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了一大批民生工程项目,对补齐民生工作短板、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少数地方脱离实际、盲目决策,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群众反感、民怨集中;部分项目建设好高骛远、寅吃卯粮,追求短期效应,超出地方财力承受范围,产生重大隐患;部分项目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故意规避监管,损害政府公信力,存在较大社会风险。为巩固和深化全省民生工作领域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防风险、促发展,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显绩与潜绩的关系,持续巩固深化集中专项治理成果,精准分类施策,切实把民生工程办好做实,建成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严格审核把关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要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条件,按照适度超前、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重点保障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目标。

(二)科学编制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需求底数,精准编制民生工程项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准确把握好计划实施节奏,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三)规范决策审批。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对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进行科学论证,重点支持落实政府投资资金来源、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项目报建手续审核力度,确保新开工项目完成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开展施工。

(四)严格落实资金。要加大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统筹力度,积极抢抓国家宏观政策机遇,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用好政府债券资金,与本级政府财力充分衔接,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切实保障项目资金需求。对需要落实地方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作出出资承诺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和筹资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根据建设进度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分类有序实施

(一)科学论证未开工项目。对于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内的民生工程项目,要在科学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建设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有保障且前置审批已落实的项目,要继续推进前期工作,抓紧组织开工建设。

(二)有序推进已开工项目。对于确需建设的已开工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加强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成,避免成为“半拉子”工程。对于脱离实际、存在隐患的已开工项目,要采取适当调减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调整用途等方式纠偏整改,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三)全面评估已完工项目。各地要切实加强已完工民生工程项目的运营管理,原则上能够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一律委托,降低运营成本,确保更好发挥效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生工程项目投资后评价,全面评估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总结推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经验。对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全面自查,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坚决避免已完工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生工程项目监管,充分发挥督查、稽察、审计、投资评审等监管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推进民生工程项目风险协同监管。

(二)用好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扎实做好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工作,加强在线调度、研究分析、日常监测和风险预警,督促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提高风险防范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抓好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整改,对符合要求的扎实推进,脱离实际的及时纠偏,存在隐患的及时消除,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坚决整治;对需要持续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对普遍性、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推动民生工程项目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坚决兑现民生承诺。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务实推进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省有关部门是本系统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系统民生支出标准清单和保障范围,指导本系统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会商、情况通报、防范预警、督办督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兵把口、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做深项目规划论证,做细项目征地拆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防范和化解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风险,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社会稳定。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深入研究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坚决纠偏校正,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挥效益。

(三)加强监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民生工程项目作为监管重点,对项目决策、审批、建设、资金安排与使用、后续运营管理等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民生工程项目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改部门要加强建设规划、项目审核和投资计划审核把关,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统筹管理,明确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的保障范围、标准和要求,建立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机制。审计部门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民生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