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标题咨询: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年休事假冲抵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提交日期2018-08-16内容  领导,您好!贵厅的《豫人(2009)2号》文件中第二大项规定了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其中
2018-08-21 15:17:18

文件名称:详细信息标题咨询: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年休事假冲抵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提交日期2018-08-16内容  领导,您好!贵厅的《豫人(2009)2号》文件中第二大项规定了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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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年休事假冲抵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提交日期

2018-08-16

内容

领导,您好!贵厅的《豫人(2009)2号》文件中第二大项规定了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其中第(二)项规定了: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以我本人为例,我累计工作满1年,按例可以休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按照该规定,我请10天事假后依然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但按照贵厅该文件第三大项中第(六)项之规定: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上述我的情况是否就变为本年度和下年度的年休假都休过论?这种由规定直接剥夺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利是否合理?是否应由职工自己选择是否冲抵?我个人认为是否冲抵年休假是职工个人的自由选择,如贵厅坚持按照规定回复,请给出合理解释。再者,如本年度我申请15天事假,那按照贵厅规定,处理方式是:一、本年及下年年休假抵扣,按本年休5天事假计算?还是:二、本年、下年、下下年年休抵扣,本年不计算事假?盼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