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2018-08-16 09:55:31

文件名称: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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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得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通知要求,本市定于2018年底前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所持司法鉴定许可证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符合第一条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所持司法鉴定执业证仍处于有效期内;

(三)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单以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20172018年度》为准。

二、换发新版证照所需提交的材料

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专人,统一提交本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换发新版证照所需的材料。

(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旧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含正本、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旧版《司法鉴定执业证》。

若旧版证照遗失的,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以遗失公告替代旧版证照;若旧版证照仍需在诉讼活动中使用的,提交情况说明和证照复印件,待新版证照制作完成后,以旧版证照换取新版证照。

(二)司法鉴定机构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所属法人同意使用其所属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对于不能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所属法人同意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材料的,应当先行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手续后再办理换发新版证照。司法鉴定机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单位名称应当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一致,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每名司法鉴定人提交1张2寸免冠、便装、蓝底、彩色照片,其他类型照片一概不得使用;照片背面请以正楷写明司法鉴定人姓名。

(四)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2,司法鉴定人按执业证序号排列);信息表内容均为必填项,需打印填报并保证信息真实性,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确认;各单位认真核实表内信息,以确保系统信息和证照发放的准确性。

三、材料报送时间

换发证件涉及范围广,人员多,为规范换证工作,本次换证采取分批集中办理的方式进行。各司法鉴定机构务必按照材料报送时间表的安排报送更换新版证件的材料(见附件3),可以提前办理,但不可延后。

四、注意事项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超过有效期的,先行办理延续行政许可后再换发新版证照;不办理延续行政许可的,不予换发新版证照,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执业。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所持司法鉴定许可证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其所属法人同意使用其所属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司法鉴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提交愿意承担司法鉴定机构信用信息后果的证明材料;如其所属法人不同意使用其所属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且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与所属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先行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的,请于2018年10月30日前自行解决。对于不能自行解决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一律不予换发新版证照。

(三)旧版证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0日。各司法鉴定机构上交旧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经审验无遗漏后,方可核发新版证照。

旧版证照将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上交旧版证照前,务必将旧版证照复印保存,以保障换证期间诉讼活动不受影响。

五、新版证照的发放

新版证照制作完成后,另行通知司法鉴定机构领取本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联系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联系电话:53899703。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