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
2018-08-04 10:37:09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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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8〕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文物安全意识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生动见证,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当前田野文物盗窃盗掘案件时有发生,法人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文物消防安全隐患较多,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协调,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现象依然存在,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较为薄弱,文物安全经费保障有待加强,全省的文物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省文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增强文物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二、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之间,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及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文物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督查文物安全事故,督办文物行政责任追究,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查文物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中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水利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文物安全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有关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单位)负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三)落实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落实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其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监管

(四)严格巡查制度。各地要针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隐患排除、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推行第三方抽查暗访、跨区域互查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检查巡查制度。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整改排除。

(五)加强督促检查。完善文物安全层级督察机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集中督察一次,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集中督察不少于两次。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督察事项并挂牌督办,同时接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及时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可按照有关规定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严打违法犯罪。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始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适时组织开展文物违法犯罪打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整顿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古玩旧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或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七)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明确责任划分原则,将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列为政府督察的重要事项。完善文物安全省、市、县、乡四级责任体系,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的机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依法追究,防止有案不报、以罚代刑。

四、夯实文物安全保障基础

(八)提升监管能力。充实市(州)、县(市、区)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文化岗位服务等方式,增加文物保护员数量或聘用安保服务公司进行管护,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鼓励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探索设立专门的警务室,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九)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信息化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及维护、文物看护人员聘用等予以保障。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文物安全防护,拓宽文物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完善设施设备。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探索建设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远程安防监控监管,并将部分监控监管信息纳入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络体系。在文物资源富集地试点建立文物安全综合管理提升示范区,实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人防物防技防一体化综合管理。加强高风险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等田野文物的安防设施,高风险古城镇、传统村落消防设施,高风险古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火灾风险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十一)提高全民意识。各地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学校和党校等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