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08-03 10:01:54

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粤府办〔2018〕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府办〔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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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

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

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办好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省市统筹,县级政府为主,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各地要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省将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省教育厅要组织开展创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县(市、区)、镇(乡、街道)工作,会同省委农办将“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列入农村重点工作。(省教育厅,省委农办,排名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健全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省教育厅要会同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国资、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消防、妇联、残联等单位进一步发挥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事项及存在问题,破解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三)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城镇住宅小区、城市发展新区、老城区改造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等学位紧缺地区为重点,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户籍儿童、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常住适龄儿童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8%以上和92%以上,已达标的地市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到2020年,全省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到80%以上。(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镇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测算学位需求,编制2018-2022年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广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普遍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对纳入各地发展规划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享受市县重点项目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

(五)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地要按照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小区幼儿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结合城区“三旧”改造和区域用地功能调整,保障老城区幼儿园、未达配建要求的小区和小规模居住区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用地需求。街道腾退空间、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等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特别是公办幼儿园。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学前教育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依法做好幼儿园用地确权登记,逐步解决幼儿园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公安消防总队、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扎实推进幼儿园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规划建设幼儿园如期交付使用。优化征地报批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幼儿园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严格执行幼儿园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配足配齐活动场室及辅助用房。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和公办在园幼儿数比例。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各地要切实落实每个乡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不足4000人的行政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动各类幼儿园协调发展

(七)理顺公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各地要明确教育部门办园、城镇街道办园、机关办园、村集体办园、企事业单位办园等公办幼儿园登记和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和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可通过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城镇街道办园、机关办园、村集体办园等公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严禁上述公办幼儿园出售、出租和转变办园类型。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合理配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资源。按照“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核编”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强内部挖潜、动态调整,对挤占、挪用、截留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情况进行纠正,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学前教育领域合理倾斜,逐步增加公办幼儿教师编制数。(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委农办)

(八)分类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

各地要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积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中,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以及住宅小区中产权属于政府的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工商局)

四、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九)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地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2019年省全面实施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生均拨款和补助标准应高于一般幼儿标准。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资金,对各地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进行奖补。(省教育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各类办园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足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开展成本监审,适时向社会公布其成本结论,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出台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文件,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2018年底前,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单位)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十一)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使学前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困难家庭幼儿,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

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二)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各地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落实师德教育新要求,加强幼儿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培养良好师德风范作为幼儿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师德考核制度,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省教育厅)

(十三)加大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

统筹整合中高职学前教育资源,精准对接幼儿园教师实际需求,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扩大本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各地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实施公费定向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为粤东西北地区定向培养幼儿园教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编办)

(十四)构建幼儿园保教队伍支持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教职工补充机制,指导、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配足配齐教职工。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保育员等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标准、统一招聘、统筹调配聘用教师。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聘用教师与同等岗位幼儿园公办在编教师同工同酬。建立和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机制和待遇奖补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幼儿园教师从教津贴。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鼓励民办幼儿园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年金制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到2020年,各地幼儿园教师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历、持证等目标要求。(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十五)完善幼儿教师研训机制。

积极创新培训模式,落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教师培训整体规划,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培训权利。加强骨干教师、园长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引领带动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在课题立项、成果评比、职称评审中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提升幼儿园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省教育厅)

六、加强幼儿园科学保教

(十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

各地教育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教研经费和教研员培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组建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指定1名以上负责学前教育的专职行政人员和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街道)指定1-2名专兼职教研员,分层组建专业化教研团队。(省教育厅、省编办)

(十七)加强幼儿园业务指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密切配合,以科学组织实施幼儿园一日活动为抓手,指导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活动,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科学安排一日活动,着力消除“小学化”现象。鼓励优质幼儿园与薄弱幼儿园开展结对帮扶。总结《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区、实验园经验,及时推广有价值的实验研究成果。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的0-3岁早期教育指导。(省教育厅)

七、强化幼儿园办园质量监管

(十八)加强规范化幼儿园建设。

各地教育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和管理水平,提升队伍素质和保教质量,创建规范化幼儿园。到2020年,全省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达85%以上,其他地区达70%以上。(省教育厅、财政厅)

(十九)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全面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为每所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我省要求,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幼儿园自主发展、内涵发展、科学发展,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评估范围。(省教育厅)

(二十)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管,持续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消除无证幼儿园,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幼儿转园分流。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完善视频监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幼儿园安保人员,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幼儿园普及幼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落实幼儿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幼儿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要会同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幼儿营养状况,加强儿童体质监测和干预,宣传普及幼儿营养知识,推广科学配餐、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各地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资助系统,加强学籍和资助管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监管局、体育局)

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加快推进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学位扩容行动,保障充足学位供给

(一)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镇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80座、40座的标准,测算学位需求,科学编制未来5年中小学校建设专项规划,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对纳入各地发展规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享受当地重点项目支持政策。(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排名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解决中小学教育用地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动态分析并科学测算区域内教育设施用地的供需状况,足额预留城镇新建中小学建设用地。将“三旧”改造土地、新增用地、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的指标优先用于解决学校建设用地,将学校周边长期闲置或待开发土地,优先规划为学校增容预留用地,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限期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进行储备管理。将符合校园安全防范标准作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的前期规划建设要求。对纳入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及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依法做好学校用地确权登记,逐步解决学校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

(三)加快推进规划学校建设。

以城镇住宅小区、城市发展新区等学位紧缺地区为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确保满足适龄儿童和少年学位需求。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分工。优化征地报批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严格执行中小学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运动面积等各项指标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配齐配足教学及辅助用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全面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

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一2020)》要求,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对已有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建立目标完成情况全程跟踪制度和工作倒逼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到2020年,基本消除大班额。逐步解决“大校额”问题。(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编办)

二、实施乡村教育提升行动,夯实学校办学基础

(五)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

制定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县为单位做好农村学校的布局规划,大力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底部攻坚,保障小规模学校的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办学条件达到省定标准。推进清远、韶关、河源、梅州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努力实现每一所乡村学校都有城区学校对口帮扶,切实做到真帮实扶。(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

(六)全面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加强粤东西北地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补齐教育发展短板,推动粤东西北地区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跃进。继续推进“全面改薄”工作,重点督查“20项底线”要求和项目总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任务。推进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室。全面启动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试点项目。提升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以深化“三通”工程为重点,深入推进教育主干网的升级换代优化和各级各类学校带宽提速扩容。深化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班班通”,扩大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覆盖面。(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信息中心)

三、实施公平保障行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七)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

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到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特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随迁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或具体办法。到2020年,各地均按照国家“两为主、两纳入”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八)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

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巩固水平,解决实名登记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问题,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按照省编制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四、实施管理创新行动,增加优质资源供给共享

(九)推行学区化管理和集团化办学。

积极探索多校协同、区域组团、同学段联盟、跨学段联合等多种办学模式,以小学、初中为主体,组建横向连通和纵向贯通的学区与集团。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原则,将辖区内相同或不同学段的学校组建成学区,促进学区学校间优势互补;以优质品牌学校为龙头组建办学集团,带动区域内薄弱学校和新建学校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模式优势和优质品牌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增强薄弱学校造血机能,形成合作共建机制,实现以强带弱,整体提升办学质量,增加优质教育资源总量。各地要将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学区或集团化办学管理。(省教育厅)

(十)推进现代化学校建设。

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293号)要求,省教育厅要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开展达标评估认定,督促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指引》,积极创建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制定出台《广东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及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省教育厅)

(十一)规范学校办学管理行为。

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统筹设计小学入学、小升初招生办法,破解影响入学机会公平的体制机制难题,统筹解决好校际差距、“择校热”等问题。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我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相关规定,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入学考试、严禁办重点校、严禁编重点班、严禁违规补课、严禁违规收费、严禁下达升学指标。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严格查处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选择学生的行为。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省教育厅)

(十二)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完善覆盖全省、多级分布、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数字教育资源云服务体系,加强与出版机构合作,引进立体化数字教材,整合、梳理全省优质数字资源,形成体系完善的中小学课程配套的基础性数字教学资源,建设和完善“粤教翔云”教育教学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粤教翔云”平台实现全省互通共享,实现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加大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西北地区教育帮扶力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省教育厅)

五、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十三)加强教育教学研究。

建立以校为本、区域联动的教研制度,搭建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交流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教研、科研机构及队伍建设,促进教学与教研、科研“一体两翼”良性互动。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统筹推进“互联网+教研”,推动学科教学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高教研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校本研修制度,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制度,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推广教研科研成果,重视校本课程开发,促进学校特色发展。(省教育厅)

(十四)推进信息化环境下的课程与教学改革。

制定广东省中小学“互联网+教学”范式与模式应用指南和广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融合创新指南。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改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变革教学组织形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实施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变轨超车工程,部署实施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改革试验区、课程改革试验区建设,建设一批教育信息化强市、强县。选择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开展“爱种子”教学改革试点,探索基于互联网的自主学习、互动探究、主题拓展的新型教学模式,组织名校、名师开发体系化的课程教学资源,开展基于伴随式数据收集的课堂教学监测与发展性评价,以点带面整体性推进区域教学改革。在珠三角地区部署基于信息技术的课程改革试验区,构建基础型、拓展型、创新型和开放型课程体系,依托信息化实现优质课程共享、辐射全省,满足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终身发展的需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深入实施开展教育信息化融合创新示范“种子计划”,重点推进信息化中心学校(种子学校)建设,培育和推广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融合创新示范项目(种子项目)。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结果应用机制,充分利用监测结果指导教育教学实践,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

(十五)推进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进学生评价方式,改革招生录取模式,加强考试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自主招生,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以及公平科学、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省教育厅)

六、实施强师兴教行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六)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加强教师队伍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切实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教师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加强师德教育和宣传,完善优秀教师表彰激励机制。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严肃惩处师德违规行为,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度。(省教育厅)

(十七)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完善与我省教育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员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在事业编制总量内,适当向教师队伍倾斜,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按照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的原则,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教师职称制度、教师资格和定期注册制度等改革,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教师退出机制。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编办)

(十八)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切实提升农村学校教师待遇水平。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权益,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新师范”建设,提高师范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匹配度,创建教师教育改革示范区。实施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落实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为农村学校重点补充心理、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建立完善教师对口帮扶机制,推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建设,有效整合教师培训、教研、科研、电教等资源,建设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七、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强化督导评估检查

(二十)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切实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逐步提高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标准。依法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以校为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强化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省财政厅、教育厅,省税务局)

(二十一)强化督导评估。

建立完善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将学区、教育集团作为义务教育各类督导评估的基本评价单元。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号)要求,统筹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达标评估、消除大班额等纳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分方式,实施分类评价,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