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发〔2018〕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发〔2018〕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5年6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提出了试行医保健身一卡通制度,允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的政策措施,对完善我市体育消费政策、扩大体育产品服务和供给、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出台,明确要求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确保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渝府发〔2015〕41号文件关于试行医保健身一卡通制度,允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执行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且已正式开通医保结算网络的体育健身场馆(机构),不再使用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体育健身服务。已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但尚未正式开通医保结算网络的体育健身场馆(机构),停止开通医保结算网络。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实行医保协议管理的体育健身场馆(机构),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二、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妥善处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政策停止执行后的后续事宜。要积极稳妥开展好有关体育健身场馆(机构)医保协议终止、协议期已发生费用的清算和支付等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已使用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体育健身项目的参保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和有关体育健身场馆(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市体育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以及向有关体育健身场馆(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并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的指导和有关体育健身场馆(机构)的监管。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确保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政策落实到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和各区县根据渝府发〔2015〕41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允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的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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