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2018-08-01 08:06:26

文件名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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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各方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是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要站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把扬尘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到2020年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扬尘污染防治体系。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业主负责、排污担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扬尘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其编制、实施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信息。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三、统筹推进,强化举措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是当前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应当严格落实以下措施;其他区域也要依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全覆盖,积极推行以下措施。

严格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必须设置规范围挡作业、必须湿法压尘作业、必须硬化场内道路、必须设置使用冲洗设施、必须物料堆放覆盖、必须渣土车辆密闭运输;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不准高空抛撒垃圾、不准无证排放垃圾、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强科技手段运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积极推行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拆除建筑物,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严格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主要道路加快推广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要采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在干燥气候或者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生活垃圾、建筑余土、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严格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安装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路线和速度行驶;积极实施公司化运营管理。

严格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和使用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并采取喷淋等措施。

严格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矿山开采应当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存放地应当围挡、配备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运输道路应当硬化并及时清扫、洒水。

严格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以及其他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等措施,提倡因地制宜使用废弃树皮覆盖抑尘。

四、加强主导,严格监管

加强政府主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综合协调、考核监督、资金保障、监测预警、市场引导等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有关领导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省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尽早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或者标准。2018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考核督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省、设区市、县(市、区)加强有关资金统筹,加大扬尘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加快建立设区市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综合监管系统并逐步向县(市、区)城区推行,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将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针对重污染天气分级迅速采取扬尘控制措施。鼓励探索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租赁经营,引进第三方治理,提高扬尘治理、设施利用效率。

强化扬尘监管执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有效检查,利用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对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信息录入有关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参与监督的权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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