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2018-06-21 16:07:47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