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禁止在洪湖围堤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文件编号:鄂政函〔2018〕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荆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令第679号)规定,为保证洪湖围堤加固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洪湖围堤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
(一)总干渠北堤(桩号99+745~116+000、123+238~127+000)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二)总干渠南堤(桩号96+000~97+780)堤段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30米。
(三)子贝渊堤(西堤桩号0+000~3+600,东堤桩号3+865~7+631)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四)港螺堤(桩号0+000~18+000、24+700~29+600、37+000~47+300)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五)螺山堤(桩号4+900~32+580)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它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垦荒、修坟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活动。
四、荆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搬迁户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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