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8-06-15 09:40:43

文件名称:转发交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交〔2018〕1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以下简称GB21861)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GB18565)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结论,对涉及相关安检项目不再重复检测,不得重复收费。对于安检项目以外的其他差异性检测项目,综检机构应依据GB18565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差异性检测项目具体为:人工检验中的门窗玻璃、停车楔;性能检验中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车速表示值误差(在用车检测时)、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针对双转向桥)、喇叭声级、悬挂性能(小车)。

二、加快推进两检合一。综检机构在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后,与公安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可以开展安检业务;安检机构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综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后,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可申请开展综检业务。针对我省未实现两检合一的综检机构,相关地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综检机构抓紧改造,尽快符合机动车安检相关条件要求;综检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后,相关地市质监部门要开展计量认证,条件符合的要及时发放计量认证证书;符合GB21861和质监部门要求的,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允许开展机动车安检业务。

三、实现检验检测数据联网。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督促综检机构做好数据联网工作,在检测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推进过程中,要确保本地综检机构与省公安交管部门、省运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对新申请开展综检业务的,要严格按照《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进行核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实现货运车辆安检数据、综检数据共享。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货车(危货除外)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测,无需办理委托手续,全省综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名单见附件。

四、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货车安检周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货车安检和综检实行统一的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安检时间为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货运车辆综检有效期延长或提前至下一次安检时间,综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保持一致。

五、加强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各市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指导,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通报机制,并通过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抽查、暗查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自2018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请各市相关部门督促具备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见附件)完成设施设备调整和系统升级改造,并将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综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名单(截至2018年3月31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