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颁布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
2018-06-11 19:44:34

文件名称:自治区颁布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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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近期,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的决定,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和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范围做了修正,一是增加了“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并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二是删除了核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今后,所有排污单位只有经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可以排污,杜绝了过去部分企业钻法律空子,借临时排污许可的名义,长期处于试运行阶段,排污不达标而对环境造成污染。三是删除了征收排污费的有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对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四是将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修改为三年,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将被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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