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管理的通告
2018-06-06 16:25:18

文件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8〕2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8〕246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的通告

万州府通〔2017〕3号

为严格执行国家禁渔期的规定,更好地保护长江流域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辖区内的天然水域实施春季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长江干流及其河汊,磨刀溪干流及龙驹河、泥溪河、罗田河、双流河、双河河(含苏家岩河)、官渡河(含黎家河、河嘴河)等支流,九龙溪干流及石龙河等支流,浦里河(别名普里河),白龙河,瀼渡河干流及其支流,石桥河干流及郭村河等支流,五桥河干流及其支流,新田河干流及盐井沟等支流,杨河溪干流及其支流,大周溪干流及其支流,龙宝河干流及其支流,黄柏溪干流及其支流,猫沱溪干流及其支流,太阳溪干流及其支流,苎溪河干流及长生河等支流,培文河。

三、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四、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渔期间要划定辖区渔船停泊点,将所有捕捞渔船集中停放,封存所有渔具。

五、公安、工商、海事、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码头、餐馆、水产品市场、江河挖沙采石、涉水工程等场所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六、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业局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捕捞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监督举报电话:

区农业执法局:58124803

区公安局:5829346213609439393

区工商分局:58560358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