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政府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2018-06-06 16:25:18

文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政府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8〕2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8〕24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永川府发〔2017〕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规定的天然水域实施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按《渝农发〔2017〕32号》规定:长江干流松溉镇成水湾至朱沱镇土地山;永川河何埂镇长冲村至宝峰镇关门山水库大坝;金龙河永川大安镇隆济至金鼎寺水库大坝;大陆溪松溉电厂至朱沱镇跃龙村;小安溪永川板桥镇双河桥至永荣镇白龙洞(所有河流禁渔含支小河流及库汊)。

二、禁渔时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渔内容: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江河捕捞作业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在我区禁渔区域从事江河捕捞的,须经重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特许捕捞证,方可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三)常年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渔期间要划定停泊点,将所有捕捞渔船集中停放,封存所有渔具;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专业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在禁渔期间,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保护产卵场等活动。

六、工商、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要配合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对水上、码头、餐馆以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监督举报电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023-49880329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永规文〔2017〕033-区政府011)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