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2018-06-01 16:18:19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8〕2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职责

省、市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公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把政府公报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公报的编辑、赠阅等工作,把政府公报办成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工作未在政府办公厅(室)管理的要于2018年底前调整至市政府办公厅(室)管理。未刊发政府公报的市要尽快出版本市政府公报。省、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政府公报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规范刊发内容

政府公报要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公开发布的文件,重要政务通报,也可刊登发文机关配套解读材料等。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公报刊登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要及时、准确,编排格式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

三、畅通工作机制

发文机关负责文件公开属性的审查,凡主动公开的文件均需在本级政府公报刊登。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材料印发后,由政府办公厅(室)及时刊登政府公报。其他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材料印发后,由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时送政府公报刊登。需在政府公报刊登的重要政务通报,由政府办公厅(室)审定后刊登;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可公开的文件印发后,由印发机关负责向政府公报编辑部门提供文件电子版。

四、推进电子版和数据库建设

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重点展示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电子版内容格式要与纸质版一致并同步发行,公报编辑部门要在印刷公报纸质版同时向政府网站提供公报电子版,包括电子文本和PDF格式版本。2018年底前各市政府公报均要实现网上集中发布。要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省、市政府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实现创刊以来刊登内容全部入库管理,并向公众开放,提供文件检索功能,公报编辑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公报电子化整理工作。

五、做好经费保障和赠阅等工作

省、市政府要将政府公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禁自筹或向企业、社会摊派。负责政府公报工作的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调查研究,强化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责任意识强、文字编辑能力过硬、勇于开拓创新的政府公报工作队伍。政府公报要以赠阅为主要发行方式,赠阅范围应覆盖本地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并根据使用情况优化调整赠阅范围和数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