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5-31 03:55:38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8〕6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聚焦主业、回归本源、支农支小、分类实施、规范运营”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资源,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构建扶小微、助农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银担合作水平,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增加融资担保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加快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探索整合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信保集团)优质资源,建立主业突出、实力较强、分账经营的专门服务全省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小微事业部。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充政策,不断增强机构实力。同时,通过与县(市)政府合作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向下延伸,构建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开展比例风险分担融资担保业务,建立新型银担合作关系,力争业务规模持续稳健增长,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全面推进农牧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等文件要求,着力完善财政金融协调支农机制,以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依托,加快分公司设立进程,力争2018年末实现分支机构在县(市)一级全覆盖(玉树、果洛两地以州为单位),初步形成服务全省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农牧业融资担保体系。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充政策,加快注资节奏,确保公司资本规模与经营发展需求相匹配。深化银担合作,大力完善现有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坚持政策性定位,加快产品服务创新,着力缓解全省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压力,确保农牧业适度经营主体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统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初步包括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及其下设机构。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要坚持政策性服务定位,切实发挥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核心、扶持政策整合的平台和银担合作的窗口作用,整合优化和统一实施全省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扶持政策和运作模式。加快机构向下延伸进程,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并代表各下设机构统一与县(市)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谈判并签订合作协议,自上而下理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与银行体系合作关系及地位。

(二)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出资责任建立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在上述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按要求达到相应规模后,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每年可结合全省小微企业和包括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内的“三农三牧”发展实际,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进行后续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三)建立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新型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对省信保集团及其县域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信保集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商定一致后,按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对省农担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农担公司按照现行操作模式,商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融资担保机构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对接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需求,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风险分担责任,强化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对等合作,对服务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实行优惠利率,主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地方法人机构应率先严格执行比例风险分担机制,其他驻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跟进,主动与总行、总部协调对接,争取对我省开展新型银担合作和建立比例风险分担机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落实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保障。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应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加大担保不良资产清收和追偿力度,落实代偿资金来源,降低自身流动性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出资责任建立对本级出资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制定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满足一定条件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并推进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将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贷担保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五)加强法人治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建立融资担保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激励约束,使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与水平。

(六)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评价体系,着重考核国有资产保值、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拨备覆盖率、代偿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人才队伍、信息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等可持续指标,以及担保户数、政策性业务比重、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政策性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适度放宽对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考核结果与公司负责人薪酬及享受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挂钩。

将各市(州)、县政府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推进银担合作情况纳入上级政府对各地政府工作督查重点和行业监管评价范围,推进各市(州)、县政府承担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和分级原则,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新型银担合作专项考核,着重考核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规模、履行风险分担责任情况、利率优惠情况等指标,将比例风险分担担保贷款业务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引导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海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其中,全省农牧业担保体系建设、业务推进等具体工作,仍由省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组成员,按职责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和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推动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开展合作,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农牧、经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推动贷款主体财务规范,提供保后技术指导服务,协助财政部门支持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行业监管。银监部门要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引导和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政策性融资担保准入门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收费,提高透明度。同时,对比例风险分担融资担保贷款可单列考核标准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予以尽职免责。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政策。国土、住建、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对已抵(质)押物的二次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财政、农牧、经信、金融等部门要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综合性监管制度建设,构建完善集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及内部机构内部监督、主管部门外部监管、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为一体的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模式,确保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依法依规运行。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在大力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严防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发改、人行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加快推进信息归集整合,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及时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全省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暨惠农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和应用,实现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财政、银监、金融办、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探索改革完善相关管理规定与制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和债权追偿的效率与质量。依法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不得享受扶持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建立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

关于建立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深化银担、银保合作,激活担保及保险资源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原则,引导和推动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三牧”为中心,聚焦主业、回归本源,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多方参与、合理多元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以担保、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增加小微企业、“三农三牧”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践普惠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内在要求,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信贷项目,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深化各方合作。以银担、银保比例风险分担机制为纽带,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合理分担授信风险,切实提高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增信能力。

——实行三级联动。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共同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风险分担机制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广使用,实现银担、银保比例风险分担机制在省、市(州)、县三级全覆盖。

三、工作机制

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发展要求,发挥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增信作用,改变由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全额代偿风险、政府补贴融资担保公司的传统模式,积极推广开展面向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的比例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在全省推广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自愿参加的银保合作融资模式。双管齐下,切实提升担保和保险机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可获得性。

四、运作机制

(一)银担模式运作机制。

1.业务主体。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指探索整合省信保集团优质资源,成立分账经营的专门服务全省小微企业,并按照一定风险分担比例开展业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小微事业部及其下设或参股的县级机构;以及以省农担公司及其下设分支机构为主的,专门服务全省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并按照一定风险分担比例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指省内所有与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一定比例与上述担保机构分担风险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风险分担。

(1)分担比例。深化银担合作关系,加快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省信保集团及其县域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信保集团与各方商定一致后,按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对省农担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农担公司按照现行操作模式,商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具体分担比例及分担、代偿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代偿认定及落实。当借款人贷款逾期90天(含),由担保机构与各方按照约定比例对逾期贷款本息、复利、罚息等按比例进行分担,并在商定一致15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按比例进行代偿,在此期间,银行不得直接扣划担保机构账户资金。

(3)追偿程序。代偿完成后,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为追偿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实施代偿追偿,业务发生地的县级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应积极协助配合。追偿所得在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4)损失处理。对因坏账损失两年以上、债务人死亡、法院判决、依据相关财务制度等确定无法收回的损失部分,经各方审核后,由各方按比例分别核销。同时,由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按照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金字〔2014〕2192号)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相应补偿,并按比例划归各方账户。

3.适用条件与要求。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实行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贷款担保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政策性定位。服务对象限定于按照相关划分标准界定的小微企业和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地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末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对符合“双控”标准的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经营主体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当年累计新增担保户数和累计新增担保额分别不低于上年,在保余额增速不低于全国小微及农担体系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坚持低费率。省信保集团应按照自身分担比例向小微企业收取保费,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不得高于1.5%。不得向客户收取担保保证金。省农担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要求,获得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坚持风险可控。比例风险分担担保业务代偿率不得高于5%。对代偿率高于5%的地区,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可酌情暂停或停止开展新的担保合作业务。

(2)银行业金融机构。

主动参与合作。主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切实履行自身风险分担责任,不增加或变相增加除借款主体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外的额外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规范收费行为,降低融资负担。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加强贷中和贷后管理,切实防控贷款风险,合理延长贷款宽限期,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

信贷投向合规。加强对贷款投向的监督管理,按比例风险分担模式操作的担保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主体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实施优惠利率。合作银行要落实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按照比例风险分担模式操作的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

(二)银保模式运作机制。

1.业务主体。

(1)险种定义。本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由保险公司为借款人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银行贷款的业务。当借款人因故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贷款申请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主体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服务对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已在青海省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青海省常住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为法人的,须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由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三牧”主体,单户贷款金额控制在10万元—200万元。其中,农牧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小微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限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合作金融机构。省内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

2.风险分担。

(1)分担比例。银行和经办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并按一定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具体分担比例及分担、理赔方式,由银行和经办保险公司商定一致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理赔认定及落实。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三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好理赔服务,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银行承担部分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依法及时全部赔付银行。

(3)追偿及损失处理。保险公司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对确认无法收回的损失,按照(青财金字〔2014〕2192号)的相关规定,经办银行与共保体不良贷款损失向所在地县(市)财政、金融协调服务部门申报,经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对认定后的不良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相应补偿,并按比例划归各方账户。

3.适用条件与要求。

(1)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按照制度规定分别独立进行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应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定期交流共享业务受理、客户信息、保险承保理赔、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有关情况,实现联合风险管控,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2)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银行应在政策范围内对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公司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所属行业等因素,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和附加性保费收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3%。银行和保险公司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的任何形式费用,切实降低小微企业、“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成本。

(3)信贷资金仅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证券、期货市场以及固定资产和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可酌情暂停或停止开展此项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海省银担、银保风险分担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保险业金融机构等成员按职责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银担、银保风险分担机制推广使用各项工作(其中,全省农牧业担保体系建设、风险分担业务推进等具体工作仍由省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和保险机构开展合作,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性融资担保、保险机构要切实提升经营发展能力和自身实力,及时履行资金代偿责任,加快产品服务创新,降低费率水平,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省信保集团要对小微业务实施分账经营、分账核算。财政部门要按照出资责任建立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按规定定期下达相关资金,行使出资人管理职责;落实相关奖补政策,及时拨付保费补助、信贷风险补偿等资金。对贷款银行或担保、保险机构,违反本方案规定,变相向借款主体收取高于设定的利(费)率成本或发生违规代偿或理赔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受理和下达风险补偿及有关奖补资金。农牧、经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推动贷款主体财务规范,提供保后技术指导服务,开展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核定工作。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行业监管。银监、保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政策。国土、住建、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和保险机构,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对已抵(质)押物的二次抵(质)押登记,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

(三)加强风险防控。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发改、人行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全省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暨惠农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和应用,实现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财政、银监、金融办、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探索改革完善相关管理规定与制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和债权追偿的效率与质量。依法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不得享受扶持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