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方案
2018-05-29 10:20:10

文件名称: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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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承租家庭实际生活需求,提高房屋使用率,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现拟定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方案如下:

一、互换原则

房源互换双方应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进行房源互换。

二、互换要求

承租人在入住本市级统筹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互换租住房屋的,可在合同起租三个月后,合同结束日期前三个月内,在无欠费记录或不良租住记录的情况下可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互换申请,申请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跨市四区互换

(二)承租人在一个租赁期内只能互换一次。

三、互换程序

(一)登记备案

有住房互换意向的承租人可自行到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下载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申请表》后,到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互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等待管理站审核。

(二)配对

1、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到管理站领取申请受理单,互换人可凭受理单随机密码在一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自行配对。

2、配对成功后,互换双方(承租人本人)携带租赁合同、身份证原件、互换申请书(写明调换原因)可到发起站提出互换申请,由管理站在5个工作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上报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通过网络平台对互换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互换承租人双方可办理调房手续。调换人应在入住调换房源前办妥原小区原租住房屋腾退手续,涉及水电、燃气、暖气等费用自行结算,并到调换后小区管理站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执行调换后小区租金标准,起租日期变更为旧合同租金截止日期的次月1日,租赁期限按调换后小区的统一结束日期为准。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方案》(呼房发<2015>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