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
2018-05-28 17:26:15

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8〕1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按照省政府印发的《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闽政〔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闽名评办〔2018〕1号,以下简称《细则》),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名牌战略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137号)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名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及时组织力量做好辖区内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加快打造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的福建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

二、加强指导服务

各设区市质监局和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部门”)要强化协调、主动跟进、有效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创名牌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紧贴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挖掘新兴产业、新兴产品和特色产品,不断扩大福建名牌产品的覆盖面。各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申报企业逐一进行具体指导与服务,确保申报材料质量。

三、认真组织申报

(一)申报基本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条件组织申报。

2.申报福建名牌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A类产品或《细则》中规定的农产品。

3.根据《细则》规定,重新申请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是指2015年以前曾经获得过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再次申报的产品。

(二)企业申报要求

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申报工作,具体指导企业按照《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进行填报,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企业必须严格按一个产品一本材料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及其所要求的支持性资料等。企业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或者能证明数据来源的申报产品销售额等指标、县(市、区)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税务部门证明格式可参照附件中规定格式,也可按相关部门统一规定格式)。

2.各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汇总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后,就申报企业污染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以及安全生产、税收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书面征求当地环保、安监、税务部门的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并将本单位征求意见函及环保、安监、税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复印件上报至设区市质监部门,由设区市质监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省质监局,以作为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依据。企业有节能任务的企业需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经信部门出具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证明材料。

3.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等级的,请企业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进行确认并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的公章。

4.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申报产品近三年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其中工业品和软件产品类的申报企业应在6月底前向省质监局书面提出安排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申请;农产品类应分别向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书面提出安排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申请;食品与药品类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提出安排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申请。抽检性质为名牌产品质量评价,抽检结果作为申报名牌产品质量评价重要依据。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当地质监部门,各设区市质监部门在7月5日前汇总上报(具体按附件5)。企业申报产品无近三年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又未按要求申请抽检的,不予推荐上报。

5.按照《细则》规定,申报企业品牌发展、自身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网站建设情况、企业市场信用情况纳入社会满意度测评内容进行评分。请申报企业提供本企业相关佐证材料。

6.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的产品,其申报产品名称按企业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名称”及限定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申报;凡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名称”后面注明申证单元的,同样需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予以注明。

7.申报产品的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提供公开声明平台本企业首页的截图打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若该标准办理了采标标志证书,需提供采标标志证书复印件。

8.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产品的有关指标,但申报企业须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

9.企业提供的所有证明性材料及复印件均为有关法定职能部门所出具。

10.本通知(含《申报表》)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fjqi.gov.cn)上发布,企业可直接下载。

申报企业应先认真填报《申报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纸质材料一式3份,其中:省局1份(正本),当地设区市质监部门、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留存副本各1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简易装订成册,封面正面须载明企业基本信息,侧面须载明“编号”字样、申报产品及申报企业名称,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

为推进申报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企业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需登录福建名牌产品系统进行在线申报。申报企业可先登录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注册”栏(http://www.fjqi.gov.cn/yhzx/)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申报时先填报组织机构代码号(换证后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报),再按要求填报其他内容。若申报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企业应当先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再进行在线申报(否则无法实现在线申报)。

为确保准确评价,请企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指标数据和单位、在线申报的指标数据和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数据和单位相同,务必做到三者一致。

(三)组织审核和上报

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要根据《办法》、《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做好申报资格初审复审,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具体要求为:

1.现场评价。组织申报企业所在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分别依据《细则》中工业品、农产品、软件产品的《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评价表》进行现场评价评分(满分100分),现场评价评分低于80分的不予推荐上报。

2.资格复审。按照要求组织做好申报资格的复审工作,重点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3.研究推荐。上报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推荐名单须经设区市质监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对每个申报产品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的条件,并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4.及时上报。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要按照附件相关表格格式,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正本1份,含推荐意见)、现场评价表的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逾期不予受理。各设区市质监部门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编号时,要按照《申报福建名牌产品行业分类代码目录》(附件1)依次进行编号,不得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编号。

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还需对企业在线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保在线申报的指标数据和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指标数据和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数据和单位相同,并于8月1日前在线上报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同时将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5)、不予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6)的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联系人:汪清才(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电话/传真:0591-87830445,邮箱:fjszlglc@163.com。

附件:

1.申报福建名牌产品行业分类代码目录

2.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工业品)

3.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农产品)

4.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软件产品)

5.各设区市申报福建名牌产品申请安排抽检产品汇总表

6.各设区市申报福建名牌产品推荐上报汇总表

7.各设区市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不予推荐上报汇总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