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1155号重庆市开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8-04-19 13:53:49

文件名称:渝文备〔2017〕1155号重庆市开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115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1155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管理的实施意见

开州府发〔2017〕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的意见》(渝人口发〔2011〕41号)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因接受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鉴定及相关费用补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处置

全区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施术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种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按照规定填写并保管有关医疗文书资料,手术中要求提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人员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设立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质量监督,受理投诉并提供咨询。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按上级规定逐级上报。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应急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认为因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可到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需提供受术者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等,向区卫生计生委提出鉴定申请。

(二)区卫生计生委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组织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根据全区申请鉴定人员情况(申请人数及性别),邀请市鉴定所每半年组织专家鉴定组到我区集中进行鉴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申请人到市鉴定所鉴定。

(四)鉴定专家组在鉴定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移交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在收到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的书面申请,经由区卫生计生委转交,区卫生计生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六)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申请人凭鉴定费用票据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七)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申请人可持鉴定结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治疗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手术并发症人员治疗申请后,应当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指定治疗机构。

三、费用管理

(一)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为一级甲等(即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的,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补偿。

(二)对在户籍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的,实行免费治疗;户籍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承担门诊治疗,需到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本人自愿申请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以外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实行定额补助,二级300元/月,三级200元/月;确因病情需要门诊费用超过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予以报销。居住在我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如需在我区门诊治疗,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可在我区指定的定点治疗单位治疗,治疗费用由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承担。

(三)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要求,纳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对象范围给予特别扶助。治疗后症状消失,经鉴定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已经治愈的,不再支付门诊治疗费用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并发症患者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医疗机构统一结算,医疗机构应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先行报销。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的,其住院期间停止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的,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开州区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不需护理人员不报销护理费),交通费按实际支出一次住院报销两趟次。

(六)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转为门诊治疗。

(七)凡被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社会保险部门要全部纳入,符合资助参合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生活不能自理和低收入家庭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对象户进行申报;教育部门要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人社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就业。

(八)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鉴定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九)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定额补助标准内的由并发症人员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据实报销超额部分由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除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和生活补助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由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十一)住院治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差额费用,由并发症人员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垫付后,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未报完的发票、处方及医院证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结算(自费药品除外)。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交通费,由镇乡街道分人头填报补助审批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结算。区财政局按照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的意见及时调度资金并拨付给镇乡街道。

(十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并发症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后的超出部分,在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州府发〔2017〕6号)及《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县府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