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4-18 16:47:35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内政办发〔2018〕2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制定的《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自治区环保厅2018年4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禁止洋垃圾入境,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切实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落地见效。

(三)主要目标。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2018年开始,全面禁止进口对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彻底堵住洋垃圾入境。

二、落实堵住洋垃圾进口的监管制度

(一)禁止进口对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按照新调整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2018年开始,禁止进口生活来源废塑料、未经分拣的废纸以及纺织废料、钒渣等品种。(自治区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二)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按照环境保护部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的要求,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自治区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2019年年底前完成)

(三)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落实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制度。(自治区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2018年上半年完成)

(四)保障政策平稳过渡。综合运用现有政策措施,促进行业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再就业等保障工作。(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20年年底前完成)

三、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

(一)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将打击洋垃圾走私作为海关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查处走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各类专项打私行动,加大沿边非设关地打私工作力度,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严厉打击货运渠道藏匿、伪报、瞒报、倒证倒货等走私行为。对专项打私行动中发现的洋垃圾,坚决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联合开展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走私、非法进口利用废塑料、废纸、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废旧服装等固体废物的各类违法行为。(自治区公安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长期落实)

(二)加大全过程监管力度。从严审查进口固体废物申请(自治区环保厅负责长期落实)。加强进口固体废物装运前现场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控制点的监督管理,强化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现场开箱、掏箱规定和查验标准(自治区质检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长期落实)。进一步加大进口固体废物查验力度,严格落实“三个100%”(已配备集装箱检查设备的100%过机,没有配备集装箱检查设备的100%开箱,以及100%过磅)查验要求(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长期落实)。加强对重点风险监管企业的现场检查,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环保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长期落实)

(三)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集散地。开展全区典型废塑料、废旧服装和电子废物等废物堆放处置利用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促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整治情况列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大对走私洋垃圾、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倒卖或非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质检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长期落实)。建立健全我区与中央、部门与部门之间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违法企业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按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和规定,开展联合惩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工商局、质检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负责长期落实)

(二)开拓新的再生资源渠道。推动贸易和加工模式转变,主动为区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指导相关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爱护当地资源和环境,维护中国企业良好形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长期落实)

五、提升区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

(一)提高区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加快区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

(二)规范区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产业发展。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水平。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区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长期落实)

(三)加大科技研发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开展非木纤维造纸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着力提高芦苇、秸秆等非木纤维利用水平,加大非木纤维清洁制浆技术、高加填造纸技术的推广力度。(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长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