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4-13 18:14:38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函〔2018〕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018年全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9日

2018年全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抓好年度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发掘潜在对象企业。按照国发〔2016〕54号文件确定的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三个鼓励、四个禁止”的要求,落实一批潜在的债转股对象企业。(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充分发挥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作用。银行机构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省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实施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发行市场化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抓紧形成一批市场化债转股典型案例。在潜在对象中选择有意愿的企业积极推动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争取年内完成3-5家企业债转股,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湖北银监局、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切实加大“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力度。进一步摸清“僵尸”企业底数。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的总体数量,摸清区域分布、行业构成等情况。(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充分依法发挥破产作用。对“僵尸”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积极探索“僵尸”企业债务有效处置方式,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建立完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机制。各地建立由政府主导,法院、银行、国有资产、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沟通协调机制,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积极稳妥处置资产(含土地)、人员安置、化解债务等问题,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破产后工商注销登记等配套政策。(各级法院、省人社厅、省工商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继续实施“产业龙头引领转型升级支持计划”。发挥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企业;鼓励省内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提升竞争力。(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条,积极开展横向或纵向并购重组。鼓励优质企业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鼓励ST公司通过优质资产注入等方式恢复再融资能力。合理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导入新兴产业,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贷款、私募基金或发行优先股和债券等形式筹集并购资金。(湖北证监局、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根据不同企业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鼓励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通过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央企、大型民营资本等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对接资本市场、规范治理结构、完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等。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进行股份制改造,着力强化我省企业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市场份额,优化市场地位,巩固发展优势。(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继续推动过剩产能行业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鼓励龙头企业兼并“低小微”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整合产业链,化解过剩产能。(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推进企业自我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在鄂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省国资委、省经信委、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强化对国有企业去杠杆的考核。将去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去杠杆的积极性。(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鼓励企业聚焦主业,剥离非主营资产。鼓励企业参股入股和新增资产投入聚焦主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低效、无效投资和长期亏损业务,省属国有企业要坚决退出。要重点通过创新发展、特别是体制机制创新,把主业做深做精。对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控制一般产能,不搞一哄而上的同质化竞争。(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多种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做好直接融资工作

(七)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快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和“银种子”计划,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完善“绿色通道”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诚信档案,逐步形成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推进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挂牌。鼓励更多企业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规范改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先行挂牌,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壮大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规模,探索设立上市后备企业“种子板”。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四板”企业转板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三板贷”、股权质押贷、投贷联动等融资产品创新。(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

(九)积极拓展债券融资。按照稳规模、优品种、控风险的思路,巩固完善“储备一批、申报一批、核准(注册)一批、发行一批”的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融资格局,更好地发挥债券对于扩大企业直接融资、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支持设立的担保机构为发债企业的增信作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严控各类债券风险,严防企业债务风险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外溢。(省发展改革委、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进基金行业集聚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要求,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聚集社会资本、完善企业治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作用,引进和培育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高端基金管理人才,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建设若干基金小镇,配套完善基金服务体系,实现基金行业集聚发展。(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引领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领作用,设立多层次、多品种的投资基金,覆盖不同类型企业实际需求,围绕企业成长周期打造完整的基金链条。鼓励市(州)政府积极与省级引导基金合作,围绕本地产业特点,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招商为抓手,扩大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带动社会投资,推动产业发展。积极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大力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利用国家选择我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有利时机,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我省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四、营造良好市场和政策环境

(十二)完善激励支持政策。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国家现行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主动与企业做好政策对接;继续落实企业上市、债券融资奖励政策,及时拨付奖励资金,提升企业竞争力。(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

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损失吸收能力。(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稳妥做好重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和金融机构授信约束。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湖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各方参与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人行武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信用信息中心)

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并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贷款。(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四)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去杠杆可能导致的股市、汇市、债市、保险等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五、构建工作协同和合力推进新机制

(十五)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互通信息。有关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方面的最新情况和信息,应及时报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六)建立银政企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主动了解去杠杆各方的困难和诉求,做好必要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特别是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政策、监管和信用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红黑名单制度,便利相关市场主体的自主协商与自主决策。(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通报考评制度。量化工作目标,确保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沟通上报;对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年中检查、年底考评、通报表扬等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八)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系列政策宣讲与培训活动,帮助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加深政策理解,对地方政府去杠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等各种方式宣传相关政策,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享受政策红利。(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