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试行办法5月1日起试行
2018-04-09 09:39:40

文件名称: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试行办法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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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官网获悉,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价格行为,促进廉租住房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在租金形式方面,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基准租金标准、单套租金标准。《办法》中提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基准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制订。房源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应按照廉租住房周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相似房源的市场平均成交租金或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确定,具体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统计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

廉租住房单套租金标准,按照基准租金标准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单套房的上下浮动幅度,根据楼层、朝向、位置来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在租金有效期方面,经过核准的基准租金标准方案,自核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后继续作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供应的,需重新核准,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赁前,应明示每套房源的租金标准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