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民防发[2018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民防发〔2018〕5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并报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民防局关于细化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01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2.建设项目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如配建防空地下室,其净高不满足规定的;
3.依据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无地下建筑的;
4.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且小于1000平方米;
5.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可建设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6.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7.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8.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9.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10.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11.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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