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出台促进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十条意见
2018-03-20 17:57:53

文件名称:义乌市出台促进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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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一是自主决定转化方式。科研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无需审批备案。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二是分类明确人员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对市财政拨付运营经费的科研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研机构采取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作为对科研机构绩效考核扣分内容,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四是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财政资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库,鼓励其他资金产生的成果自愿入库,助推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培育一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务、金融、技术交易和政策信息等专业服务。科研机构应当给予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技术交易额百分之五的奖励。